案例|本所李治国律师解读“知穗奖”案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0-01-09

《拓尔思公司诉捷报公司计算机软著侵权纠纷案》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尔思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文全文检索的创始者。湖南捷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报公司”)系于2011年7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研发;计算机技术开发等。拓尔思公司发现捷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TRS WCM V6.0软件”用于企业和政府门户网站制作、设计等经营活动,其使用涉案软件制作的门户网站包括龙山县人民政府、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等12家用户。拓尔思公司认为捷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TRS WCM V6.0软件”为其客户制作网站,谋取非法利益,给拓尔思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大的冲击,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拓尔思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据此提起诉讼。


维权诉求


拓尔思公司要求捷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拓尔思公司“TRS WCM V6.0软件”软件的著作权,赔偿其侵权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在湖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方抗辩


捷报公司主要抗辩观点为:1. 被诉侵权软件系捷报公司自行开发并署名,拓尔思公司仅凭网站部分页面有其信息主张涉案软件作者为其公司,证据不足;拓尔思公司仅提交了请求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未提交权利作品源代码及文档,更未进行同一性比对,其举证义务没有完成,无法证明捷报公司侵权;2. 拓尔思公司提出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销售合同与发票并不能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数额的依据。首先,销售价格并非利润本身;其次,拓尔思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包括其他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再次,拓尔思公司提供的合同是2008至2010年期间签订的合同,而被控侵权软件集中在2012年至2014年,用四五年前的软件市场价格来推定现在的价格不具说服力。3. 捷报公司除了经营捷报内容管理系统外还提供其他多项技术服务,拓尔思仅凭捷报公司网站公布的“成功案例”来推定“TRS WCMV6.0软件”的使用数量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


关于捷报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拓尔思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捷报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对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认定。软件作品相对于其他形式的作品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系指能得到某种运行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以及相关文档,因此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系程序本身,而非程序运行的结果。判定两个软件作品是否相同、近似时应当通过对其源程序、目标程序或者文档进行比对。因此上述显示原告信息的界面系认定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无法凭此直接认定被告使用的系原告涉案权利作品。拓尔思公司仅提交了软著登字第09199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未提交其权利作品,且明确主张不将调取的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作为证据提交,亦未主张将通过对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公证取得的代码作为比对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拓尔思公司未针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驳回拓尔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拓尔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关于捷报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拓尔思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拓尔思公司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捷报公司在其“捷报科技”官方网站及网站“成功案例”栏目链接的五个门户网站中,均有拓尔思公司、TRS WCM V6.0软件的相关内容简介,并有“版权所有?2002-2011TRSCorp.”内容记录,属于捷报公司对涉案被诉侵权软件版权的自认,结合拓尔思公司提交的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拓尔思公司已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关于“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规定的举证责任。捷报公司对此抗辩该被诉侵权软件系自行开发,并认为不能仅凭网站版权申明等事实确定被诉侵权软件的著作权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对于已查明被诉侵权软件中包含拓尔思公司相关内容记录的事实进行逐一抗辩,且捷报公司作为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不仅没有在其主张的自行开发过程中处置关于拓尔思公司的记录,反而在其官方网站和链接的其他门户网站对拓尔思公司和“TRSWCM内容协作平台6.0”软件产品均可查询到拓尔思公司的署名信息及版权声明,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著作权侵权领域也极不合常理,该抗辩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捷报公司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定捷报公司未经拓尔思公司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捷报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拓尔思公司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拟证明涉案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事实,因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与本案侵权行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不能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酌定捷报公司应赔偿拓尔思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律师分析


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代码比对”是认定权利代码与涉嫌侵权代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要求。如果权利代码与涉嫌侵权代码经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侵权人存在接触权利人代码的事实,则涉嫌侵权人侵害权利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结论成立,这是人民法院处理软件侵权案的基本思路。但在本案法院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捷报公司所制作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服务器出现了“14服务器1211bak”文件突然消失的情况,拓尔思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捷报公司存在妨碍法院取证行为,使法院提取的涉嫌侵权软件代码不完整,不具备软件代码比对的基础,因此拓尔思公司代理律师明确主张不将法院调取的涉嫌侵权软件源代码作为证据提交,亦不主张将通过对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公证取得的涉嫌侵权代码作为比对对象。拓尔思公司代理律师发现,捷报公司官方网站及其制作的其他6家门户网站(包括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均存在大量拓尔思公司和“TRSWCM内容协作平台6.0”软件产品等署名信息及版权声明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上述捷报公司制作的其他6家门户网站所使用的软件署名人为拓尔思公司,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涉嫌侵权软件权利人即为拓尔思公司。拓尔思公司并未许可或授权捷报公司适用“TRSWCM内容协作平台6.0”软件,因此捷报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TRSWCM内容协作平台6.0”软件构成侵权。这种处理思路得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正确做法


软件侵权案件的代理思路需依具体事实而确定,如果守成于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处理思路,则本案必败无疑。本案中,“14服务器1211bak”文件突然消失,无法调取。拓尔思公司技术员工反映该文件代码独创性很高,如果将已缺失的“14服务器1211bak”文件代码的涉嫌侵权源代码与拓尔思公司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则两者基本不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软件侵权结论不会形成。因此拓尔思公司代理律师基于本案的其他事实大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主张权利,据理力争,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