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
职务: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电话:020-38103900
020-85608818
020-87311008
邮箱:ll@gdjnj.com
律师执业证:14401200410922500
1998年-2001年,联美集团公司,法律部;
2002年-2013年,(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3年-至今,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合同法律、劳动法律及外商投资法律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诉讼工作以及企业投资并购、重大资产转让等非诉讼业务。
2006年,被广州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评为2006年度广州市优秀律师,并获颁“维护社会稳定奖”
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从业资格。2002年通过全国首次司法考试,同年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
(1)自2004年初开始为东莞洪梅电器厂(东莞排名前100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处理大量劳动争议诉讼案件。2007年底至2008年初,为东莞洪梅电器厂近万名员工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罢工、计算加班费等一系列劳动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因成功化解劳资矛盾成为当时东莞劳动局及法院处置劳资矛盾的样板教材。
(2)为加特可自动变速箱(广州)有限公司、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43)、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动用工方向的专项法律服务。
(3)为“横琴利禾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设立、募资提供法律服务,修订合伙协议,指导合伙人完成出资。
(4)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公用公司)的委托,就中山公用公司拟收购环投水务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环投公司)75%股权事宜,带领律师团队完成对环投公司(含其下属六个子公司)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5)在任职联美集团公司期间,成功负责并主持了多个品牌申请国家驰名商标的工作;全程参与联美控股公司(证券代码600167)的股票上市工作。
(6)为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1.3亿元收购广州华鹏水电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7)受委托,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亿元收购广西河池汇能水电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8)为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多笔私募债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9)自2003年起常年担任中油广州销售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广州市中油二汽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中油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下属加油站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茅台酒厂集团等的销售合作事务;处理广州市龙归镇北村龙源加油站、广州市白云东平加油站、广州市番禺亭角加油站、广州柯子岭万丰加油站、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联边和兴加油站、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姬堂村口丰乐路八通加油站、陈村镇白陈路陈村锦龙路段佛山顺德区陈村供销集团石油供应站陈村加油站等多个加油(气)站的各类法律事务,如土地承包、资产租赁、经营权租赁、销售合作等。
(10)担任香港德丰电业集团、香港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广发国际金融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BlackArc Ogilvy)、、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新佳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灏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11)其他客户包括: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美资:惠亚集团)、贝格工业涂料有限公司、广晟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大快活快餐有限公司、骏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
(1)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加特可(广州)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日资企业)、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石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洪梅电器厂、东莞联达毛纺有限公司、东莞特品鞋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2)为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美资企业)处理集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均胜诉。
(3)接受中油广州销售公司(下称中油广州公司)的委托,作为中油广州公司的代理人,处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村经济联合社与中油广州公司(反诉原告)之间,就柯子岭万丰加油站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诉讼。诉讼过程长达两年,其中仅一审阶段进行了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一审胜诉后,二审仍予以维持。
(4)代理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企业参与诉讼及仲裁。代理诉讼案件争议的标的额最高为4亿元人民币。
(5)作为代理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就商标侵权案、股权纠纷案等进行听证、诉讼及仲裁。
(6)担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其与被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第三人深圳中机实业开发中心(已吊销)、深圳中机能源有限公司、深圳中机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执行异议之诉,在时间跨度大、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