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锐
职务:合伙人
电话:020-38103900
020-85608818
020-87311008
邮箱:dgr@gdjnj.com
律师执业证:14401201010488468
2006年7月-2009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2009年3月-2011年12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
2012年1月-至今,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2-2014年度天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广州市天河区最美法律援助律师;
2018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2012-2017年度优秀律师;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和2020年度优秀合伙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天河区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公益刑辩律师;
南方电视台《真实故事》栏目,特邀法律观察员;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盈彩社区,社区法律顾问;
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道西湾东社区,社区法律顾问。
普通话、粤语、英语
(一)非诉业务
1、政府部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现任或曾经担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广东聚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知本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峻壹作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广东电网综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印刷有限公司、香港启明教育集团、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服务中心、广州市妇联、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长兴化学材料(珠海)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2、企业专项法律顾问:
2.1担任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快递货物申报异常调查控告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主办律师;
2.2担任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地区、东莞地区、梅州地区职工持股企业改革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顾问主办律师;
2.3担任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趸售镇供电资产摸底调查专项法律顾问主办律师;
2.4担任广东电网综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多个投资设立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主办律师;
2.5作为团队律师全程参与承办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贵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以及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土地使用权及商铺转让项目;
2.6作为团队律师全程参与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沙头四大市场商铺项目的法律专项服务;
2.7处理天河区小新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2.8处理广东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科普分公司的职工改制项目;
2.9处理天虹招待所企业改制中人员安置和资产移交项目。
(二)诉讼业务
1、民事诉讼业务典型案例
1.1、代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与承租人的多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或者胜诉判决结案;
1.2协助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白云支行诉讼追收多宗抵押贷款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或者胜诉判决结案;
1.3代理长兴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通过跟进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为客户取得分配的执行财产;
1.4代理多宗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均以胜诉判决结案;
1.5 代理多宗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均最大程度挽回公司损失;
1.6代理广东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诉出版单位的印刷合同纠纷,均以胜诉判决结案;
1.7代理多宗长兴(广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诉供货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胜诉判决结案;
1.8代理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案件以胜诉判决结案,并已进入执行分配程序;
1.9代理广东新知本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然居餐饮有限公司和广州金畔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
2、刑事诉讼业务典型案例
2.1担任李某涉嫌故意杀人(受害人死亡)案件辩护人,一审认定为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2.2担任赵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件辩护人,公诉机关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
2.3担任杨某交通肇事案件辩护人,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2.4担任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辩护人,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且撤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5担任外国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辩护人,一审单处驱逐出境附加刑;
2.6担任涉嫌盗窃、职务侵占、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案件的辩护人,一审判处缓刑生效;
2.7担任涉嫌盗窃、骗取出口退税、抢劫、诈骗、抢夺、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走私普通货物、非法占用农用地、虚开发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