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君厚律师在行动,《“战疫”说法》!

发布日期:2020-02-08

近日,本所合伙人薄文君律师应广州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的邀请,一连录制了两期特备节目《“战疫”说法》,跟广大观众一起探讨一下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佩戴口罩,哄抬物价,疫情报告,不可抗力,劳动用工等热点法律问题。





节目花絮





精彩看点


以下整理了薄文君律师在录制节目中提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解答供大家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去商场、社区等公共场所拒不戴口罩违不违法?

国家、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如何?
(1)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但前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疫情期间,在公众场所需要佩戴口罩,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均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我认为佩戴口罩属于地方政府针对本次疫情作出的具体卫生控制措施。

(2)广东省层面: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1月26日发布通告。

根据通告的内容,在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实施范围包括: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隐瞒真实行程和病情危及家人和小区居民身体健康,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分有意和无意的,分别处罚如何?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对防疫用品哄抬价格有什么法律规定?

正常的市场波动,比如受原材料、工人加班工资影响,价格是否可以上涨?涨到什么程度算哄抬物价?


价格到底上涨多少可以认定“哄抬物价”实际上没有统一标准,当然我注意到山东省针对本次疫情出具了相关规定,对于防疫的物品购销差价达到35%的认定为哄抬物价。对此广东省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近公布的“广东通报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案例”我们发现,在认定哄抬物价是,一般是以销售价与进货的差额、原销售价与现销售价的差额作为衡量的标准。举例说明:口罩的进货价为0.25元/个,原销售价为0.8元/个,在1月22日后大幅提高售价至2元/个,为原销售价的2.5倍,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哄抬物价。所以我们在认定时需要结合以下几个特点进行判断: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

二是,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也就是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了;

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

四是,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也就是说造谣惑众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涨价的、囤积居奇的,都在重点打击的范围之内。


按照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从生产到零售)有以下4种行为的,就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造成市面上商品人为供不应求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


如果被定为哄抬价格,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会受到哪些方面的处罚?

(1)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刑事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简介



薄文君律师,暨南大学法学硕士,于2008年开始执业,现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广东珠江经济电台《以案说法》栏目、《黄缨热线》特邀嘉宾。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婚姻家事。